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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公积金提取

      提取条件

      重庆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

      (一)职工以自有资金一次性付清购房价款购买自住住房

      职工以自有资金一次性付清购房价款购买自住住房,且满足以下条件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1.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也可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

      2.购买二手房且该套房屋为家庭首次购房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购买二手房且该套房屋非家庭首次购房的,须持有房屋产权满半年后再办理提取手续,按照相关规定须持有房屋产权一定期限才能再上市交易的二手住房除外。

      3.购买房改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5.购买拍卖房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6.购买保障性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二)职工使用商业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

      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按照以下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1、首付款提取。职工首次提取时,产权人及配偶可在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或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也可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可通过数据协查核实贷款信息的,首付款提取时间放宽至贷款放款后一年内。

      2、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及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为一年的还款额,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三)职工使用商业贷款购买二手房提取

      职工购买二手房的,可以按照以下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1、首付款提取。首次提取时,产权人及配偶可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首付款金额为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记载的计税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差。可通过数据协查核实贷款信息的,首付款提取时间放宽至贷款放款后一年内。

      2、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及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为一年的还款额,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四)职工偿还公积金提取

      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贴息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配偶及参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五)租房提取

      职工及其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在房屋租赁期内的,按以下条件提取:

      1、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租赁费用。

      2、租赁商品住房的,按照下列额度提取:

      租赁商品住房的,职工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提取限额,提取限额为:主城区缴存职工每人1200元/月(14400元/年)、夫妻双方为2400元/月(28800元/年);主城区以外区县缴存职工每人900元/月(10800元/年)、夫妻双方为1800元/月(21600元/年)。

      (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自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年内,职工及配偶均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实际支出。

      (七)单位在职职工提取办理方式、地点、时限

      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有条件的远郊区县分中心可面向职工个人办理。

      退休职工由单位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单位不得以退休为由将职工个人账户集中封存。

      (八)单位离职职工提取办理方式、地点、时限

      职工只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该账户为封存或集中封存状态的(职工有多个个人账户的,应当先办理账户合并后,方能申请提取公积金),由职工本人直接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九)商业贷款按年约定提取签约

      职工符合商业贷款提取条件,且该笔住房贷款为我市相关银行发放的商业贷款(签约时须能够协查该笔贷款信息),具体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重庆银行等10家银行,可以按照以下条件办理商业贷款按年约定提取签约:

      1、约定提取方式:商业贷款约定提取为按年约定,职工无须再每年提交提取申请,签约后提取资金将按约定方式划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约定提取金额:约定提取签约月至次年约定提取日的前一个月共12个月的实际还款额。

      3、约定提取日:约定提取日不早于签约业务办理日期,且在每月6-28日间确定。按年约定提取生效时间为次年,即当年签约次年对应月份开始首笔提取。

      4、约定提取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须提供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办理约定提取解约:

      (1).商业贷款已结清的;

      (2).因婚姻关系发生变化需终止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终止约定提取的。

      (十)其他提取条件

      1、退休、离职满两年、死亡等情况

      (1).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7).外地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封存满半年未再就业的。

      2、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3、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4、符合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规定,对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实施加装电梯的,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家庭实际承担的加装电梯费用。

      提取材料

      职工以自有资金一次性付清购房价款购买自住住房

      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的,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或《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购房合同;

      2.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二)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外新建商品住房的,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或《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2.增值税发票。

      (三)购买我市二手房的,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

      2.增值税发票或含有计税依据的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外二手房的,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

      2.增值税发票。

      (五)购买房改房的,需提供房改房购房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房改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六)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拆迁安置协议、缴款收据或契税完税凭证;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使用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证明材料代替。

      (七)购买拍卖房的,需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房屋所有权证。

      (八)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 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职工使用商业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

      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的,首次提取须提供:

      1.《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

      2.借款合同。无法提供的,可使用加盖不动产登记机关或贷款银行印章的借款合同复印件;职工提供抵押贷款合同的,须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用途等要素。

      3.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须提供首付款发票或全额增值税发票;也可使用含有计税依据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加盖开发商财务专用章的首付款收据。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不再提供首付款凭据,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凭据上须含贷款账号)。

      以后各次提取时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凭据上须含贷款账号)。

      借款人配偶提取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二)购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新建商品住房的,首次提取须提供:

      1.《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

      2.借款合同。无法提供的,可使用加盖不动产登记机关或贷款银行印章的借款合同复印件;职工提供抵押贷款合同的,须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用途等要素。

      3.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须提供首付款发票或全额增值税发票。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不再提供首付款凭据,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凭据上须含贷款账号)。

      以后各次提取时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凭据上须含贷款账号)。

      借款人配偶提取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职工使用商业贷款购买二手房提取

      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购买我市二手房的,首次提取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借款合同。无法提供的,也可使用加盖不动产登记机关或贷款银行印章的借款合同复印件;职工提供抵押贷款合同的,须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用途等要素。

      3.增值税发票或含有计税依据的契税完税凭证。

      4.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凭据上须含贷款账号)。

      以后各次提取时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凭据上须含贷款账号)。

      借款人配偶提取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二)购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二手房的,首次提取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借款合同。无法提供的,可使用加盖不动产登记机关或贷款银行印章的借款合同复印件;职工提供抵押贷款合同的,须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用途等要素。

      3.增值税发票。

      4.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凭据上须含贷款账号)。

      以后各次提取时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凭据上须含贷款账号)。

      借款人配偶提取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公积金贷款提取

      职工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贴息贷款)的,只需提供身份证件、结婚证(单身声明)等婚姻证明材料原件。

      职工以异地公积金贷款办理提取的,不能取首付款,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及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为一年的还款额,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参照商业贷款还贷提取方式提供材料。

      租房提取

      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

      (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自住的,应提供:

      1.与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签订的租房合同;

      2.租金缴纳证明;

      3.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声明》。

      (二)租赁商品房职工申请按照我市规定提取限额提取的,应提供: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声明》。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规划或建设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证明文件、建房款或材料费发票。

      (二)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翻建费用发票。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鉴定文件、大修费用发票。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1.身份证件原件。

      2.《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3.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重大疾病提取

      1.身份证件原件。

      2.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原件及复印件。

      3.最近一年内的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退休、离职满两年、死亡等销户提取

      1.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7.外地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封存满半年未再就业的。

      单位在职职工提取办理方式、地点、时限

      单位统一办理提取的:1.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个人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申请办理租房提取职工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不再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个人申请表》; 2.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单位汇总表》(一式一份/每批),(以上表格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

      单位统一办理商业贷款约定提取签约或解约的: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申请表》(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

      离职职工提取办理方式、地点、时限

      申请办理商业贷款约定提取签约或解约的,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申请表》(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

      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提取

      须提供身份证件、结婚证(单身声明)等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复印件;

      2.业主签字的费用分摊明细复印件及发票或收据原件;

      3.加装电梯的自住住房所有权证原件;

      直系亲属支付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费用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商业贷款按年约定提取签约

      须提供身份证件、结婚证(单身声明)等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

      1.《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

      2.载有贷款账号的还款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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