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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2.审查类型:承诺件

      3.受理机构:武侯区行政审批局

      4.办理窗口:武侯区政务中心经济类事项审批中心窗口(二区12—25号)

      5.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6.承诺时限:3小时

      7.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不收费

      8.联系电话:028-96166

      9.投诉电话:028-96166

      10.办公地址及时间:武侯区武科西五路360号;工作日9:00-17:00,周六提供延时预约服务。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章第三十五条(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一条至第七十一条(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一章至第六章(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号令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至第六章(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 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

      5.《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至第十七条(《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于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武侯区审批局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受理。

      第二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承诺期限内制发审批结果;对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告知申请人原因,并进行退件处理。

      四、申请条件

      无

      五、适用范围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办事指南。

      六、申请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3.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6.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购房合同复印件,或者房产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校产管理部门、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出租方为宾馆、饭店(酒店)的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租赁(借用)市场摊铺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市场开办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住宅申请登记的,还需提交业主委员会或住宅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以及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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